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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

各地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近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通知指出,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规范实施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深入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通知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或废止有关规定,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将加强动态监测,对涉及招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中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推动相关部门立行立改。

  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通知强调,必须坚决纠正规范。

  (宗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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