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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评定分离”在招投标中的初步运用

  □ 范枝棉

  “评定分离”作为扩大招标人自主权、践行“放管服”改革的举措,其本质是实现择优招标。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分地区出台的“评定分离”制度,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希望促进“评定分离”合规发展。

  “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

  “评定分离”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决定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择优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改变了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全面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平衡评标与定标权力,实现招标人责权统一。

  “评定分离”的定标方法

  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合理的定标方法是能否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环节。定标方法包括:综合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

  ●综合定标法

  结合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综合考察、项目经理定标现场答辩等因素综合评出中标候选人排名。

  ●票决定标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集体议事法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其他定标法

  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定分离”的创新实效

  “评定分离”制度通过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在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通过提高招标技术和管理水平,精心组织招标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不给围标串标行为可乘之机。

  ●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评定分离”通过把最终选择权还于招标人,大大增加招标人的决策权和选择权,扩大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实现了招标人责权利的统一。同时,倒逼招标人完善内部定标机制,增强定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反腐倡廉的制约机制,进一步促使招标人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

  招标人把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参考条件,而不是让评标专家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增强定标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避免招标人盲选导致的中标人不优不强问题。

  ●让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原有的招投标制度,由于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不完善,导致有的招标人钻空子、逃责任,而且不规范行为极易被掩盖或转嫁。

  通过“评定分离”改革,招标人择优意愿在定标环节得以公开,充分发挥出内部监督的作用,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录像,有效避免了建设工程领域招标环节的腐败问题。

  ●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

  以往招投标活动中,中标结果由专家决定,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却不承担责任与后果,招标人择优意愿得不到充分体现。

  实行“评定分离”后,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情,回归专家评标的“本来目的”,为定性评审实现评标公开奠定基础。

  评标专家的职责从决断性的“定标”,回归到专业性的“技术咨询建议”,避免了评标委员会恶意废标、串通评标等问题发生,同时,定标委员会通过参考评标报告、结合项目实际,以专家投票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体现择优机制的廉洁高效、合法合规性,是招投标工作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体现。

  ●促使投标人加强诚信建设

  在定标这个关键环节,招标人主要考察的就是企业社会形象、主要业绩和市场口碑等软实力。若想增加中标机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不断增强社会责任,加强诚信建设,维护良好形象。

  “评定分离”带来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有效引导了投标人依靠过硬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赢得市场竞争,倒逼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维护良好企业形象。

  ●有效避免不公正投标行为

  “评定分离”初步解决了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有效节约了社会成本,避免了过度竞争导致的串标、围标、不公正投标行为,引导投标人靠过硬的实力、良好的信誉赢得市场竞争。

  “评定分离”的优化完善

  推行“评定分离”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制,强化主体责任,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但是,如果配套制度和机制不完善,也难免产生一些问题和漏洞,主要包括:

  ●科学性

  定标成员完全来源于招标人或招标人系统相关部门,定标结果的科学性难以保证。

  ●公正性

  定标依据和定标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定标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

  ●公平性定

  标方法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定标依据模糊,定标结果的公平性难以保证。

  ●评定优势

  有些建设单位怕承担责任,按照评委的打分情况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评定分离”的优势难以展现。

  为了能更好实现“评定分离”的效果,提出如下建议:

  ●科学制定定标规则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对统一、详细的定标程序、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使用。

  ●强化定标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组成定标委员会时,适当邀请一定数量的行业资深专家,以弥补招标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不足。

  ●强化定标过程的监督

  招标人应派出所属纪检监督部门全过程参与并监督定标过程。

  ●强化信息公开

  定标时的打分理由能公开尽量公开,如发生定标候选人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提高履约风险等情形的,也应如实公开。

  ●强化事后监管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定标结果异常或社会影响较大、群众质疑较多的项目,进行定标结果评估,要求招标人对定标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邀请资深专家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总结分析,举一反三,优化完善,以形成政策应用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为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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