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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中合法合规给予新晋升资质企业中标机会

  近日,最新修订版《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这无疑为此前屡投屡不中的新晋升资质企业在公开招投标中正常中标打开了一扇窗。

  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招标人自主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招投标运作机制和专家评审制度也正式被确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不断完善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投标人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业内人士对“专家不专”“评定界限模糊”“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也颇有微词。

  《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办法中也均有上述相似内容,即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且“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就是说,哪家企业是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该企业就是招标人最终确定的中标人,决定权完全掌握在评标委员会之手。

  通常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项目业绩、项目机构、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诸多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评审,其中项目业绩分值占比很大。对于在项目业绩上占下风的新晋升资质企业而言,要想在此评审标准中成为“中标第一候选人”非常难。尤其在2018年颁布实施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提高了公开招标项目规模后,公开招标项目随之减少,企业同质竞争变得异常激烈,新晋升资质企业中标的可能性就变得更小了。

  不少新晋升甲、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负责人称,近年来参加过的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活动,中标概率微乎其微,项目业绩始终是软肋,让他们倍感焦虑,倒逼他们变相挂靠取得甲级监理资质或综合资质较早的企业,其项目业绩成果丰硕,中标概率较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招标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日益凸显,招投标活动也逐渐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与此相对应的“评定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所谓“评定分离”,就是将评标权和定标权分开。评标委员会只判定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并指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计分和排序。具体采用哪家单位,由招标人组成的定标委员会从所有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评委只做评委,不做裁判,将决定权还给“买方”。

  2012年,深圳市开始在招投标领域探索尝试“评定分离”模式,2015年正式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随后,江苏、四川、湖南、浙江、河南等地也纷纷出台了与“评定分离”相关的规定和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新晋升资质企业带来了一些希望,即综合排名不是第一也有中标的机会。不过,在实际落地执行中,新晋升资质企业要想中标依旧困难重重。

  可喜的是,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评定分离”模式这些年逐渐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就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根据此规定,在招标人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从“标明排序”变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可根据定标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这与此前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很大变化。

  与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上国家有关部门就相关规定做出的调整充分说明: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顶层设计层面在尽量减少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评定中标的条件更加多元,这无疑为新晋升资质企业能够正常中标项目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招标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工程收益、项目运营等承担着首要和全部责任,合作伙伴的确定对招标人至关重要。招投标活动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应尊重市场及其运行规律。随着工程招标投标方法的不断优化,有实力的新晋升资质企业在公开招投标中,理应被合法合规给予中标机会,而不应再受冷落。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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