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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河南省信阳市出台《信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于本月起施行。办法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办法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法治督察、法治建设(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公平公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商议。可以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专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组成的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区、乡村等,设立行政执法监督的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的情况。或者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公益组织负责人、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特约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办法同时强调,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回避。

  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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