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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
- 时间:2016-05-27 12:35
- 来源:建设行业信息网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建[2015]4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利(水务)厅,直辖市财政局、建委(交通委、园林局、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管委)、水利(水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城建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决定启动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0日
附件:
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选择流程
(一)省级推荐。2015年,有积极性的省份先推荐1个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于2015年2月26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对各省份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并于2015年2月底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于2015年3月初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编制或修编城市水系统(包括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排水防涝、防洪、城市水体等)、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建设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3.城市发展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强烈。试点区域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不低于400毫米。优先鼓励旧城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水系统、城市园林绿地、市政道路、绿色建筑小区等。
(二)竞争性评审。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总体思路是否清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城市的特点,提出的思路是否清晰、准确。
2.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省级、市级政府推进试点工作的意愿是否强烈,是否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将试点工作打造成可示范推广的样板工程;是否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
3.目标合理性。是否以将城市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缓解城市水资源压力为目标。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是否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的要求,排水防涝标准、防洪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项目可行性。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对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能力和风险是否有全面评估;是否符合城市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建设标准,并具有技术可行性等。
5.投融资模式创新性。包括投资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是否清晰,是否有效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投入,是否客观评价地方财力可承受度,建设和运营模式是否有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PPP模式部分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充分体现“以地方及社会投入为主”,是否能够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有效合作等。
6.配套措施完整性。是否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环节;是否建立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机制,是否建立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的建设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充分有效可持续的投入机制,是否建立合理的标准体系;是否建立有效的暴雨内涝监测预警体系,是否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应急管理体系、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建设(如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抢险能力等)等。
三、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体现“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全面协调、技术先进”等基本原则,实施期为2015-2017年(至少含1年的项目运营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现状。
包括城市区位条件、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条件、降雨特性、洪涝特点、水资源条件、水环境与水生态状况等;城市社会经济概况、行政区划、2012-2014年财政收支情况;城市河湖水系、城市排水防涝系统现状,城市防洪、排水防涝能力与内涝风险评估,面临问题与对策出路等。
(二)实施目标任务。
包括项目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范围、总体目标,项目实施目标年度考核指标(例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排水防涝标准、防洪标准等),制度机制建设目标(城市蓝线划定与保护、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低影响开发控制和雨水调蓄利用、持续稳定的投入、城市洪涝灾害应急管理等)、能力建设目标(如城市暴雨预报预警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技术标准规范、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抢险能力)等。
(三)实施项目内容。
说明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报批情况;围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总体布局和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各项工程措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明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执行进度安排、近期建设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包括标准体系建设、投入机制建设、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建设、其他制度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保障性措施。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份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份提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的所有材料均通过信息平台上传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8552890,邮箱:jjstzc@sina.com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58933160,邮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联系方式
电话:010-63202984,邮箱:jhyc@mwr.gov.cn
财政部信息平台:财政部内网/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网/海绵城市试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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