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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的广泛使用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给城市运行带来安全隐患,重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条例规定建立燃气供需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加强对用气供需的整体统筹。明确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条例规定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宾馆饭店等非居民用户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直接配送并安装气瓶,逐步推进居民用户的直接配送。运用瓶身二维码等技术,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授权市政府划定禁止和限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推动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

  条例规定了各方安全用气责任,如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和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得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等。燃气供应企业定期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

  为避免施工挖掘损毁燃气管线的事故发生,条例要求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前共享燃气管道安全防护信息,查明地下管道信息资料,组织制定安全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方案,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护责任。针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行为,设定了不同额度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成都市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依据条例,查处后仍进场施工的,最高罚款5万元。

  据介绍,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充分吸收了成都“治违十条”等成功做法,有助于解决实践性、操作性问题。条例要求建立市级部门联动,属地政府各施其责,社区、物业服务企业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违法建设机制。

  条例对违法建设实施分类治理,明确了除3类情形属于尚可改正的以外,其余均属于不可改正的违法建设,对存量违法建设和在建违法建设赋予了不同的查处模式。对拒不拆除和拒不协助的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纳入联合信用惩戒,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

  条例规定,对违法建设实施限制登记、抵押、备案、转移交易等权利的措施,不得提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有效促进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和纠正违法行为,减少实施强制拆除的工作压力和阻力。

  《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发挥着住宅“养老金”“医保金”的作用。为了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事业健康和谐发展,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阳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出台,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为更好地管好、用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力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各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据介绍,办法共7章43条。其中,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职责划分和宣传工作;分则部分主要包括交存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交存主体和标准、资金权属、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保值增值以及常规使用、应急使用、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等相关内容;附则部分规定了法规的生效日期。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服务行业有了快速发展,但物业服务工作也遇到了不少矛盾和问题。《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方面解决了江苏省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对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中的经验成果予以固化,提升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梳理归纳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5类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对策和建议,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通过明确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要求、信息公开和应尽义务等,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通过规定业主的交费义务和欠交物业服务费的处理措施,促进物业服务费收取率提高;通过禁止住宅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较为常见、居民反映强烈的违规违章行为,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查处职责,促进小区基本秩序维护;通过创新规定异议表决方式,建立应急维修机制,促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高效使用;通过强化业主大会对公共车位的管理,促进小区停车难问题缓解。

  一是加强基层政府的指导监督,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住宅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二是保障业主自治的健康发展,对业主表决的方式、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门槛、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履职要求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途径进行了补充和细化,确保业主自治在阳光下运行;三是规范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的措施、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等方面,对物业服务人的行为加以约束。

  《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和老年人设施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设置、交通空间、紧急疏散、应急救援、消防安全等要求。各地均应对已建成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卫生间等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同时,支持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侵占、破坏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要求,就近及时补建或者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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